近日,寻甸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“赤脚医生”非法行医案件。
基本案情
被告人丁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资格证书、执业证书的情况下,在寻甸县某药店内开展诊疗活动,为患者开药、打针输液,分别于 2017年12月28 日、2020 年7月20日被卫生健康局 2 次行政处罚。2023年5月18日,丁某再次在非法诊疗时被寻甸县卫生健康局现场查获。
寻甸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,丁某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,在接受二次行政处罚后仍进行诊疗活动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,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鉴于其有自首情节、认罪认罚,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,寻甸法院审理后采纳了上述罪名和量刑建议。
检察官提示
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医疗卫生管理秩序,而且可能延误患者病情。非法行医轻则罚款,重则判刑入狱。广大群众切勿为了省钱或图方便到非正规医疗处、“黑诊所”就诊,以免延误病情。
法条延伸
1、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三十六条: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造成就诊人死亡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2、 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条: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“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”:
(一)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;
(二)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;
(三)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,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;
(四)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。
3、 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条第(四)项: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,再次非法行医的。